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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2021或者鼓励公务员炒股最新规定

2024-03-18 07:27分类:波浪理论 阅读:

6月24日下午,中纪委网站发文《@党员干部:“股事”有风险,这些红线莫触犯》,提醒党员干部“股事”红线。上述文章点了8名因此出事的省部级官员,包括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等,文章指出,对于官员及更广义的公务员炒股,中央早有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都为党员干部证券投资行为划出了红线。

明确炒股不能碰的几条规定,不仅为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炒股划定了红线,同时界定了何为公务员合理炒股,何为违法违规,这一方面是防止权力对于股市的侵蚀,另一方面也给予了公务员炒股的合理边界,如此一来,就确定了股市的法治化轨道不致偏离。

在股市交易中,公开、透明是确保相关交易不受人为干扰、内部寻租、价格及其他环节操纵的价值核心所在。公务员群体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掌握一定权力、尤其是关系到股票交易诸多环节审批、审核和监管权限的官员,他们掌握了大量核心信息,拥有可能会决定股票发行、重大交易的权力。一旦权力被滥用,就会将股票交易异变为少数人的利益盛宴,同时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不公乃至严重损失,其市场和社会危害性巨大。

对于此类官员炒股,中央历来秉承“发现一个、惩治一批”的严管原则,不仅对于触犯党纪国法的官员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还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于涉嫌为官员输送各种利益的其他责任人追责,从而彻底斩断灰色链条,避免类似现象继续蔓延。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投资市场的覆盖面更加广泛,“非四类”公务员在规定范围内的炒股行为,与其他职业人群并无二样,都属于利用自有资金、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投资理财,只要没违背有关规定,我们更应将其视为普通投资者而对待。

这其实就是股市法治的规则所在。通过对公务员的群体细分,在权力与股市边界厘清的基础上,允许合规人群的合法操作。而一旦触犯法律,无论官职大小,都必须付出对应的代价,就此构建起“违者自负”的监管体系。这不仅有助于公务员群体对照遵守,同时也是对其他投资者的有效提醒:以往股市利用消息、内幕交易来获取暴利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违法风险不断提高,任何人都应遵循法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立对于法律的红线意识。唯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坦坦荡荡赚钱,干干净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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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炒股吗?近日,中纪委有了明确说法——可以!给这类特殊“股民”吃了定心丸。不过,炒股可以,有七大“红线”可是千万不能碰!否则,后果严重。快来看看都是怎么说的。

哪些人“炒股”受纪律约束?约束依据是什么?

一是党员干部,即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干部,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6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哪些“红线”不能碰?

七大红线不能碰,千万要牢记

1、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情节严重要开除党籍。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情节严重同样要开除党籍。

3、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来源: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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